(三)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规定的项目执行。
(四)保险期限。原则上每年开学日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五)经费保障。我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普通高等院校及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六)条款费率。我省校方责任保险使用统一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的基本原则开发保险产品,并向保险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保险费均为每生每年5元;普通高等院校保险费每生每年8元;其他学校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保险费按学校注册学生计算。
(七)责任限额。保险费为5元的,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及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50万元。保险费为8元的,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三、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保监局共同制定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财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省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保险公司要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政策和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严格按照保险监管要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学校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对投保学生人数要如实上报,不得瞒报和漏报。保险公司要在学校配合下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