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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教育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扎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决定在全省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保险公司要站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学校学生安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切实把校方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展开宣传教育,全面推动我省教育行业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投保范围。我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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