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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详情

贷款种类

贷款用途

最高债权额及币种

 

债权确定的期间

 

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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