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二次公示”制度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职称评审,各部门(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前,须在本部门(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公示,通过各级评审会、验收会后,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前必须再次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各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查证属实,影响个人任职资格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五、加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要明确一名领导人负责职称工作,建立责任制。对少数地区和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或职业资格,评定的“政策师”、“管理师”、“咨询师”及所谓的“专家”或通过考试(考核)颁发的各类上岗资格证等,按照原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人职发[1995]10号)精神,均不予承认并予以取缔。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未经国家和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立的职称系列或职业资格,必须立即纠正,获取资格人员不能增加工资兑现待遇。自查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具体要求
1、正确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要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不得复印,不得粘贴,每一栏目必须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栏目。其中“论文、能力答辩”一栏,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答辩,如发现未组织此项工作的,一律退回材料,不予评审。申报人员在填写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一览表(见附件2)时,要参照本表中的“举例”,填写清楚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项和参考奖项,并要写清申报人所属主管部门或县(区)、乡镇和单位名称等。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由县级人事劳动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并将证明一并上报评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