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因专业岗位变动,需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在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同时,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第九条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称外语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对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钻研和专长。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