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发[2007]170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1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情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限定适用于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予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聘期内,按聘用合同约定完成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