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般应当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授权有关处(科)经过集体讨论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审价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对列入审议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业务处(科)应按照规定程序拟定定、调价方案,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定、调价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当提前送达审价委员会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
需送达的材料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以及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等;
(四)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有关处(科)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提问;
(四)有关处(科)负责人答辩;
(五)委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
第十二条 有关处(科)应当根据审价委员会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文。
审价委员会认为对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经前次审价委员会会议审议,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定、调价方案,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会议记录。
审价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应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应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审价委员会认为须向本单位办公会报告的,经办公会批准后再办文。
第十四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与办文稿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