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2年10月15日 鲁价调发[2002]230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定价工作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成立审价委员会
审价委员会是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四条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机关各处(科、室)和价格检查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物价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审价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在审议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