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
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领、审查、颁发和拆迁公告的发布,依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