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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一)健全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文化、广电、规划、城建、执法、旅游、房管、工商、质监、电信、邮政等单位为成员的宝鸡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公共服务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立项时使用标准地名和规划地名。
  市民政局: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市公安局:在居民户籍登记、制作身份证和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保障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做好市区新开发土地项目的标准地名和规划地名使用工作。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配合清理、更换不规范地名的道路指示牌、公交站牌。
  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音像出版、网吧信息采集、整理上报工作。
  市广电局:配合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舆论宣传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方案和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在出具《建设规划许可证》、各类道路规划时标准地名与规划地名的使用。
  市城建局: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在出具《开工许可证》时,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正确使用标准地名;配合做好地名设标选址、设标施工及标牌用电和日常管护等工作。
  市执法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市区地名设标选址、施工及标牌日常管护等工作;对违反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旅游局: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地的命名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在出具《用地许可证》、《产权证》时监督标准地名、规划地名、门牌、楼牌的使用。
  市工商局:负责审批刊载在地名标志载体、地名网站、触摸屏上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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