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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审核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审核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515号 2005年10月31日)


各区局:
  近日,我市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就个人转让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审核事项咨询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和“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在审核个人转让住房减免营业税时,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对被法院判决拍卖或裁定过户的个人商品住房,若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的,以购房事实为依据,由业主凭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自行到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查档,根据加盖档案部门审核查验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订立日期为购房日期;个人安居房上市后被法院判决拍卖或裁定过户,若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的,以加盖房地产档案部门审核查验章的安居房批复上的日期为购房日期。
  上述被法院判决或裁定过户的住房申请减免营业税的,由销售方(原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向住房所在地区地税局(税务所)递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复印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复印件(若采用拍卖成交的);
  四、房地产查档资料(加盖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章);
  五、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协议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采用税务代理方式的);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区局应按上述规定遵照执行并告知各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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