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79号)
各区局:
近日,我市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就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问题咨询我局。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
十九条:“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凡无偿赠与行为确属真实、合法、有效的,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上述赠与和受赠当事人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暂无限定。
在审核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