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收入的确定,可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审核劳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中的劳务性质及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判定其境内外收入比重,结合企业划分比例确定其境内收入;
(二)审核企业提供的来华人员出入境记录及境内发生的食宿凭证等单据,根据其境内劳务时间占总劳务时间的比重确定境内劳务比例,再根据合同总金额确定境内劳务收入;
(三)要求企业提供境外费用凭证、境外劳务的境外完税证明或境外劳务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境外劳务证明,据以确认境内收入;
(四)通过约谈、实地取证等其他方法确定境内收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采用如下方法:
1.能提供合同等全部资料及凭证、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的外国企业,可按其实际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2.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及凭证的外国企业,可采用核定方法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审核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测算的利润率及相关举证资料,按合理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对无法提供利润率及相关证明资料、或测算利润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条的规定,参照外国企业在我市提供同类劳务的利润水平,在如下比例范围内核定利润率:(1)管理服务为20%-40%;(2)航空、海运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为5%(计税依据为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3)设计服务为15%;(4)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其他劳务为不低于10%。
六、完税凭证的开具及相关跟踪管理
在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相应税款后,税务人员应为其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并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392号)规定,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七、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所附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相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