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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20号 2003年4月15日)


各分局:
  为规范及加强对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概念及范围
  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是指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临时到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具体包括建筑、安装、装配、设计、监理、检测、认证、测绘、培训、咨询、管理、广告制作、运输等劳务。
  二、税务登记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发前,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实行备案制,即向劳务发生地征收管理分局备案。
  三、纳税义务的确定
  若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所提供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按境内劳务收入(所得)申报纳税。
  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按照协定(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适用税率为15%);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应税收入的确定
  确定外国企业境内外收入时,税务人员应审核外国企业提供的以下资料: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人)划分境内外收入的书面资料、劳务合同或协议、来华工作人员出入境记录(如护照)、境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凭证、境外费用凭证、境外有关机构公证或境外完税证明等。
  审核内容包括:
  (一)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具备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
  (二)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1.各项证明资料是否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出具或填制,有否伪造或变造;
  2.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清晰,有否遗漏、隐瞒及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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