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我局将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追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
《征管法》、
《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补缴车船使用税。
二、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补缴;
个人机动车辆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补缴;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补缴。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照
《征管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使用税申报的,按照
《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