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以上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要采用窗口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
窗口申报由纳税人上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邮寄申报方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应补(退)税额”为“零”的纳税申报;“应补(退)税额”不为“零”的,应到各区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
邮寄申报方式可采用免邮费的专邮信封(该专邮信封仅限于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也可采用挂号信函,并寄往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纳税申报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