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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澄海区人民医院等5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澄海区人民医院等5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的通知
(汕劳社[2004]36号)


澄海区人民医院、澄海区中医医院、潮阳区人民医院、潮阳区中医医院、潮南区人民医院:
  经我局审核和多方协商,现就澄海区人民医院等5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至今年6月30日,参保职工到澄海区人民医院等5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暂按附表中的项目及标准结算。年度调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二、核定的定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包括: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需由个人自费费用;2、按规定需由参保职工个人先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3万元)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上述第1、2项费用,由职工用现金支付,不能记帐;第3项费用记帐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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