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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①1999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临界工资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1999年7月1日后调企业工作的职工,其中1999年6月30日前的临界工资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9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以调入上月的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为临界工资。
  (2)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1999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临界指数为1,权重为1999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为缴费年限-1993年5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
  ②1999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中属1999年6月30日前的临界指数为1,权重为1999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为缴费年限-1993年5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属1999年7月1日至调入企业工作上月的临界指数按申报个人缴费工资计算,权重为1999年7月1日至调入企业工作上月的缴费年限。
  (3)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4)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二)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
  1、职工由企业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退休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的本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作为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并入统筹基金。职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所需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2、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后再次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和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与同级财政作为给予机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帐户补差资金相抵,结余并入统筹基金。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所需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三)我市其他按照汕府[1994]118号文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未执行汕府[1994]118号文的地区,在本通知实行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从1994年8月起逐月补缴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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