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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汕劳社[2003]5号 2003年1月13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镇机构改革,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和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汕头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汕机编[2001]6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
  1、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在1998年6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工作的的职工,应从1998年7月1日起到调入企业工作上月按本人缴费工资(其中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按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3、职工调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1)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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