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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汕府[2000]194号 2000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患病在特区内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到特区外诊治的,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条件:
  (一)危重伤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的;
  (三)因病情需要做专项检查或治疗,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此项检查或治疗业务的。
  第五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的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就诊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填报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特区内转院的,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科长审批,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转往特区外就医的,由特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和院长二级审核,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原则上转往省内的上一级医疗机构。
  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凭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 特殊危急病患者急需转特区外抢救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可以先行转院,7日内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在特区内不得转往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区外不得转往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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