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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龙湖区外砂镇2003至200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龙湖区外砂镇2003至200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3]108号 2003年7月17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龙湖分中心、地税龙湖分局: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和《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外砂镇(即原外砂、新溪两镇)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外砂镇企业的负担,实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分步与汕头经济特区接轨,现就该镇2003至2004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
  外砂镇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以2003至2004年度一个社保年度为过渡期。过渡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以2002年原澄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0元为基数。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0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00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的,下同)的,按600元计征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00元的80%即480元的,按480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从2003年7月1日起,外砂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汕府[2003]119号文的规定实行综合费率征缴: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9%,其中单位20%,个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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