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3]102号 2003年7月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简称
《条例》)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规定,现就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按
《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特区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失业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