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在电网项目建设中,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青苗赔偿等)的补偿,在同一地区内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电网工程建设的问题发生。
(七) 输、配电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八) 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办理用地预审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电网企业应对建设项目逐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项目核准。电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和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按照环保和水保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与电网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水保工程要同时实施,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九)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表和水土保持方案以打捆方式批复,相关核准手续采取分批、分地区打捆方式办理。对有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和方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城市电网与电缆入地
(一) 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全省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美化城市的实际需要,按以下原则确定电缆入地建设范围:
1.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除省会城市个别区段外)和农村电网原则上不考虑电缆入地。
2. 县级及以下城镇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架空线路为主,变电所出线段可以局部使用电力电缆,不考虑大面积电缆入地。
3. 地级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原则上以架空绝缘线路为主,变电所出线段、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广场、集中商业区域、步行街、重点风景旅游区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而不能满足安全供电需求的区段可考虑局部区域使用电力电缆。
4. 省会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原则上在城市主干街道、繁华商业路段、主要广场、主要景观、主干道交叉路口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而不能满足安全供电需求的区域敷设电缆网络,其余区域采用架空线路方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