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的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处理;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9、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董事会行使职权中的有关事项,需要报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核准、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十四)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负责,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根据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要求,报告董事会建设、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状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3、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董事在其他企业兼职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4、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5、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6、确保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规定在公司贯彻执行。
(十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战略投资委员会。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2、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3、薪酬考核委员会。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4、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5、董事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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