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作修改;
(五)校董会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民非院校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
第三章 办学变更
第十二条 (举办者变更、办学层次和类别变更)
(一)举办者变更
民非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按《学校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校董会作出变更决议,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正式设立民非院校的审批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民非院校举办者,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原举办者提交的《变更举办者申请》;
2.校董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方案和《学校章程》修改决议;
3.学校《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举办者变更后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7.举办者变更后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其备案报告;
8.举办者变更后的新《学校章程》。
(二)民非院校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变更
民非院校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变更,由校董会作出变更决议,由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层次和类别变更的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批。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学校方可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名称变更)
民非院校的名称变更,由校董会作出变更决议,由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名称变更的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实施。学校名称变更不改变其办学层次和类别。
民非院校变更名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变更申请》;
(二)校董会《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和新《学校章程》;
(三)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新校名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变更)
民非院校应在经批准的学校注册地址开展办学活动。民非院校在原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范围内变更注册地址,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在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开展办学活动。
民非院校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变更学校注册地址,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新注册地址所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和新注册地址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变更和税务登记变更等手续后,方可在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开展办学活动。
民非院校跨区县变更注册地址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新注册地址审批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变更)
(一)民非院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由校董会作出变更决议,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校董会决议》和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实施。
(二)民非院校负责人的变更
由校董会作出变更决议,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负责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校董会决议》和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三)民非院校校董会或董事长的变更
由原校董会作出变更决议,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校董会或董事长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校董会决议》和相关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四)民非院校办学内容的变更
由民非院校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