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设置的意见
(汕机编办[2004]11号)
各区(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加快建设我市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精神,市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现就区(县)、街道(镇)设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区(县)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区(县)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下事业单位,编制由各区(县)编委根据工作实际核定。
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区(县)的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本区(县)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成立街道(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