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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或群众的投诉、举报,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办、转办意见等渠道发现的错案线索,应当如实登记,由受理投诉、举报和指定查办、转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查处。
  对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错案线索,由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错案线索,可指定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立案查处。负责立案查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结果上报。

第五章 错案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经立案查处认定的错案,要写出查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错案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 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但错案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由地级以上市或省级劳动仲裁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三)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
  (四)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已发生的错案,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纠正。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对发生错案的仲裁机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前条第(四)项规定从重处理。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错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可在收到错案追究决定后30日内向作出错案追究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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