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粤劳仲[2004]7号 2004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办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错案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五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错案追究:
  (一)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三)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七)因严重过失导致制作、送达仲裁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