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累计被扣21至30分的,除按上述标准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外,从扣分达到21分时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刷卡业务。整改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恢复刷卡业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4、累计被扣分超过30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定点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中止协议,收回定点零售药店牌匾,结清相关费用,服务质量保证金按上述标准扣减。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汕劳社[2003]18号文中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扣分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实行扣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以下情形,经查实,按下列规定给予扣分。
1、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药品的价格标签上标注“医保”字样,目录外药品和其他商品标注“自费”字样的。完全未标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经指出仍不纠正的,扣10分。标注不完全的,每发现一宗扣1分。
2、未按要求提供经营药品品种目录,或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类不准确经指出仍不予纠正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3、参保职工现金购买药品,药店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持卡人刷卡购药时,药店未按规定主动打印清单给持卡人,或清单所载药品与实际购买药品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5、让持卡人刷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或其他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6、在持卡人刷卡购药时变相加价或存在其他歧视行为、造成刷卡购药的价格实际上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参保职工刷卡购药时,药店工作人员明知刷卡记帐有差错造成职工多支付费用而不主动纠正或不积极配合处理后续工作、以及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10分。
8、违反处方、药学专业人员、药品购进、物价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9、违反药品或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出现一次,扣15分;情节严重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扣31分。
10、定点药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受参保职工投诉经查实,每发生一宗,扣5分。因其它违规行为被投诉,经查实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