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印发《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劳社[2004]118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1、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
2、定点零售药店遵守药品及物价管理规定情况;
3、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及职工对药店所提供服务的满意情况。
二、考核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实行日常抽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药监、物价、社保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日常管理及检查由各部门根据职能进行,必要时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日常管理及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部分。
三、考核结果及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见附件。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年度扣分情况决定,并作以下处理:
1、在协议期内,定点药店被扣分累计在10分以内的(含10分),全额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以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
2、累计被扣分11至20分的,从11分起每增加1分,扣服务质量保证金0.5个百分点,同时给予书面警告,可以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