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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5]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和相关文件的要求,从2005年9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04年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用药管理。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以下简称《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按《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属省《目录》内药品。
  三、经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医院可持相关资料向我局备案。经备案的医院制剂,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其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支付办法和自付比例参照乙类药品的规定执行;未申报备案的,按自费处理。民族药的支付办法和自付比例参照乙类药品的规定执行。
  四、各定点单位要在8月底前认真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并于9月1日前抄送(拷成磁盘)我局医疗保险科备案。
  五、凭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的,无须要求职工先用现金支付10%费用。
  六、各定点医院要备足药品目录内规定的药品品种,提高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率,确保参保职工用药的需要。三级综合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供应率要达到80%以上,中成药要达到50%以上;二级及以下医院西药供应率要达到60%以上,中成药要达到40%以上;专科医院目录内专科用药供应率要达到85%以上。各医院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基本医疗用药的管理,尽量使用目录内药品,降低医疗成本,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切实减轻职工负担。同时,要严把进药关,坚决禁止使用假药、劣药,纠正药品采购和使用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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