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5至200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5〕113号 2005年6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2004年全市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738元(剔除中央、省属统筹企业工资)为基数。缴费个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738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738元的60%(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738元的60%计征社会保险费。南澳县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按738元的90%即664元确定。
2、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以738元作为征缴下限。企业职工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额作为缴费工资,个人申报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额超过738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738元的按738元为基数(南澳县664元)计征。
3、汕头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2004年月人平工资为1126元。该类人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个人申报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额超过1126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低于1126元的,以1126元为基数计征。
二、调整缴费比例
1、全市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8%、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