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广州银发〔2006〕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驻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工作
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直属支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宗旨,高度重视再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效应。
二、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各地应根据粤府〔2006〕3号文的有关规定,凡持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复转军人证件和创业培训结业证的人员,均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复转军人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其财政贴息资金仍按照此前下发的粤财社〔2003〕129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地要简化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手续,按季及时清算和拨付微利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微利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发。
(三)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贷款管理模式的创新。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直属支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有条件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