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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二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地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十一)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十四)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研究制订促进就业、职业技能鉴定、劳务派遣等地方法规,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自勺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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