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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十)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十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省内外就业工作,优化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省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十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0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在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他促进就业项目。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十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8年底前,要建成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各市、县和有条件的街道要建设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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