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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粤府[2006]3号 2006年3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8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左右。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东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东西两翼和山区要主动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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