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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6]104号 2006年12月4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单位及群众办事,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以下简称特殊门诊)疾病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鉴定表》有效期
  已通过我局特殊门诊认定的参保职工,其《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鉴定表》(下称《鉴定表》)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即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从我局认定之月起算。
  二、调整申报程序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和各区劳动保障局分别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在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直接到我局医疗保险科申报。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到该区的劳动保障局社保股申报。
  申请特殊门诊疾病鉴定的参保职工,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初步鉴定后,将《鉴定表》、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单等资料送交用人单位,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将上述资料送到本人委托的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含受委托服务机构)应于双月的5日前,将本单位申请特殊病种鉴定的职工的上述资料,送所属的劳动保障局。各区劳动保障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双月的10日前将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汇总后送我局。我局组织医疗专家认定后,于双月的25日前将鉴定结果送回各区劳动保障局。用人单位于双月的30日后到原受理申报的劳动保障局领回《鉴定表》和其他资料。
  三、对有关病历资料的要求
  1、因病情及治疗实际,个别疾病的参保患者确实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检验资料的,应提供鉴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其它能够证明所患疾病的医疗文书。如肝癌患者确实无法作病理检查的,应提供有关“甲胎蛋白”的检验资料。
  2、凡作为病种确认主要依据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单据属复印件的,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其中,从医院复印的资料,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门诊病历复印件由受理申报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
  3、所有病历资料中的患者姓名必须与参保资料中的参保人姓名相符。
  附件:市、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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