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 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转入地将转来的地方养老金并入统筹基金,为参保人记录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地方养老金由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参保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