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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 2006年9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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