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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7]31号 2007年4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试行办法》,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3号文、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53号文的具体要求。实施《试行办法》,采用实名制登记,全省电脑联网动态管理,有利于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供给情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有利于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有利于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运行体系和保障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尽快在我市建立起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以及录用备案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现行用工管理权限负责《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1、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⑴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⑵在中央、省属驻汕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⑶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⑷中央、省属驻汕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手册》:
  ⑴在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⑵区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⑶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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