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7]6号 2007年1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
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6]145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991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426元60%的85%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85%即728元 (1426元×60%×85%)为缴费基数。工资薪金低于728元的,按728元申报,728元至5991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下限的85%即728元(856元×85%)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991元之间选择。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19%、个人9%。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把按20%计征分划为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