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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劳社[2007]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办[2007]133号)要求,我市决定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现将《汕头市全面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请各区县于2007年6月8日前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具体实施方案、分管领导、负责机构及联系人等情况报送市局(迳送劳动就业科)。每年2月20日前,各区县应将本地区上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总结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问题及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和区县政府。
  联系人:余智生
  电话:8645046;传真:8645073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全面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依托社区扩大和促进就业,推动我市就业工作平衡发展,促进全社会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实现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工作进社区,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促进全社会实现充分就业,为加快推进和谐和小康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7年起在全市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活动,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增2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十一五”期末,7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三、充分就业社区基本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市社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户籍居民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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