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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自我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按照《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下同),这部分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普遍反映难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为实现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原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继续缴费办法
  (一)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须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二)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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