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划拨
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七、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就业困难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附:1、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2、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略)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范围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包括:
1、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2、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持《 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含5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1日);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