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纳原市直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从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
(二)吸纳原区县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从各区县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吸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由市和被吸纳人员户口所在的区县各负担50%。
四、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用工每满1个季度(也可每半年或1年申请一次)可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所吸纳人员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所吸纳人员的原身份证明:
(1)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市解困办出具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证》;
(3)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提供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5、银行出具的基本帐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7、《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五、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审核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审定并出具证明;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在《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移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