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7]10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修订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4]125号)同时作废。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规范岗位补贴工作,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及范围
(一)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持《 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含5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1日);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年的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吸纳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原身份,分别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