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粤民优[2007]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分中心:
为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精神,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以落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的审核及申报程序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分别由所在单位、街道(镇)组织所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填写《汕头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残疾关系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核后,连同花名册送同级财政局审核确认。经财政审核确认后,由区县民政局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住院报销及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减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向市社保中心申报结算,市社保中心将减免费用拨给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发还个人。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按下列等级标准享受门诊医疗补助:一至二级每月不低于300元,三至四级每月不低于250元,五级每月不低于200元,六级每月不低于150元。门诊医疗补助由区县民政局按月发给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
三、资金来源及保障
(一)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区县财政局安排资金统一负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应负担的减免费用和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补助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