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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工资支付台帐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工资支付台帐的通知
(汕劳社[2007]81号 2007年6月15日 )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工资发放管理,规范企业的工资发放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从2007年8月份起使用《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8月份起,原则上要求全市企业均应统一使用市劳动保障局编制的《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
  二、如《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栏目未能满足企业工资支付台帐需要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实际需要自行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表,但只能在该表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项目和内容,不能减少该表原有的项目和内容。企业自行编制的工资支付台帐表统一使用《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名称,凡自行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表的企业,须于使用前将自行编制的工资支付台帐表报送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工资支付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帐相一致。
  四、我市编制的企业工资支付台帐三套,适应于不同类型企业,《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一》,适用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以及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二》,适用于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企业;《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三》,适用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企业。
  五、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凡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发生两个月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须连续六个月在工资发放日后五天内逐月将《汕头市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表》报送所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实行企业工资支付台帐的宣传贯彻和检查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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