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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2日)废止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税局、汕头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7]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7、8、9、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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