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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7]1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必须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其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相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80元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948元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计征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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